中央财经大学内部控制审计规范(试行)

 校发〔2004〕53号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09:19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消除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实现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评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采购业务、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收入、支出、财务报告等经济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评审。

第六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货币资金是否按授权批准制度执行,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或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账,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账与总账,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的数量和时间。

第七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有关请购、审批、购入、验收、入库、发出等环节的控制程序是否完善,手续是否完备;

(三)有关采购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票、领用单和账簿记录等是否规范,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有关采购业务是否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是否做到比质比价,公开透明。

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付款、盘存等管理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实物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等是否经有关方面授权并履行相关的手续;

(三)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部门的权责是否分明,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方法、措施是否有效;

(四)实物验收部门对所采购的实物资产是否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证明等;

(五)是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财务部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条 无形资产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校名、学校校名简称、校徽、学校标志性建筑图案、雕塑图案等代表中央财经大学的各种资源。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是否建立了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重大对外投资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对外投资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是否科学、有效;

(三)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并有稽核人员抽查监督,有价证券是否有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

(四)对外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如何。

第十一条 收入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部纳入统一核算;

(三)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部收费是否经过学校批准,使用的票据是否合规、合法;

(四)各项收入的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核算是否真实;

(五)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支出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是否都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四)经审核后的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正确进行结转。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五)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七)工程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制度;

(八)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是否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关系;

(二)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账、账簿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相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是否对账簿与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账簿之间、账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

(三)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四)单位财务负责人和编制人员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第十五条 审计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了解和收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即根据被评审单位每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目标,通过测试每类业务作业过程涉及的凭证及会计记录来确定某类或某项业务执行内部控制的效果;

(六)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及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评审单位的职能、组织机构、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三)审计结果。包括总体评价和主要问题两部分。总体评价部分应结合被评审单位的工作特点对其主要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问题部分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该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进行评价;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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