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14〕138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15:45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4﹞5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监察审计处负责委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以我校教职工名义取得的所有纵向、横向及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项目来源单位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监察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课题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审计处的安排,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审签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

3.科研经费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学校自主安排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的主要审计内容 :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经费的资金到位情况;

3.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使用过程中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5.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是否执行相关采购、招投标规定,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6.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学校监察审计处;

3.监察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监察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事项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财务处、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审计意向,报学校领导批准,列入审计工作计划;

2.学校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处及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相关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通知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向监察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4.在审计过程中,科研处、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监察审计处工作;

5.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学校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察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实施审计后,学校监察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研处意见后,报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7.学校监察审计处向科研处、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或进行通报。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安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及相关单位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各一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经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2.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不予审签。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10.若被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支付审计费用承诺单。

以上6-7项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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