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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 切勿“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20:23    阅读:

【案例简述】


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某市市委部门副职沈某在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先后多次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在其他省份上大学的女儿往返学校与家中等。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沈某利用单位公务加油卡未绑定公车的漏洞,借驾驶公车开展公务之机,多次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2辆私车加油,累计花费5500元。2021年8月,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和调整职务处理;违纪违法所得55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其工作部门。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沈某要求司机驾驶公车接送其打网球、接送其女儿的行为,是典型的“公车私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同时构成职务违法。
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党政机关“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沈某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的行为属于“私车公养”,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构成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腐败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可能涉嫌职务犯罪,需要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就曾作出专门批示,要求将公车整治列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范围,进一步纠风并规范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公车私用”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私油公供”“私车公修”“私票公报”“私车公养”“私车公洗”“顺便蹭油费”“顺路接订单”“顺手办私事”等隐形变异行为仍有发生。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严格落实公车管理规定,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抵制“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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