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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 莫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等安排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3日 10:31    阅读:

【案例简述】

2016年清明节期间,某单位领导陈某某要求私营企业主陪同其前往北武当山、汾酒文化园等景区旅游,并由企业主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共计2000元。2017年4月,陈某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陈某某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犯党的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应承担相应纪法责任。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全面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正确处理公私、义利、是非、情法、亲清、俭奢、苦乐、得失的关系,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党员领导干部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重要契机,进一步吃透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正确处理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关系,牢记无论花费的是否公款,只要是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都不能接受;也不能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钱款、住房等。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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