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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 换届选举不得有拉票等非组织行为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6日 09:10    阅读:

【案例简述】

某党组织换届选举前,书记为保证自己当选,先后找到80%的党员拉拢他们为自己投票,并言语威胁不同意自己当选的党员,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七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书记的行为既构成拉票助选的非组织活动,也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既属于“七个有之”问题,也违犯党的组织纪律。

2.换届选举中应当避免出现的违纪行为包括:通过宴请、送礼、打电话、发信息、当面拜访、委托他人等形式搞拉票、串联、助选等非组织活动;采取拉关系或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为他人推荐提名、提拔调整疏通关系;以威胁、欺骗、利诱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等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换届纪律”。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换届纪律”“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党员干部要坚持党章党规党纪一起学,依规依纪保障党员权利,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选举程序,坚决抵制拉票助选等违规违纪行为。


 




编辑:杨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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