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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 不得违规收受节礼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1日 21:16    阅读:



案例简述

某高校一班主任李某某收受学生家长以资助乘车费、手机流量及话费、节日祝福等名义发送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电话充值共186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李某某收受学生家长财物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党的廉洁纪律,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2.《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条规定,“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明确,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李某某的行为,违反师德师风要求。

3.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或电子礼品卡、兑换码等方式“隔空”收受礼金,借快递物流、闪送等方式收受礼品都是隐形变异的违规违纪行为,需要常态警惕坚决拒绝。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影响可能就是一生一世”“人民教师无上光荣,每个教师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这份职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党员、干部要守住“节日关”,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日复一日坚守清廉底线,公正用权、廉洁用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在家校社协同育人中与学生家长保持亲清关系,以严格自律涵养高尚师德师风。





编辑:董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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