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根据《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 2010 〕 28 号)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介机构是指与学校项目举办单位签订继续教育项目协议,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具有合法资质,从事项目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应本着充分维护学校声誉、保障学员权益、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项目举办的 各个环节减少直至终止中介机构的参与,实现项目组织全过程的独立实施。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并对项目签约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四条 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一)无不良信誉记录,拥有项目运作成功案例,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稳定的管理团队。
(四)仅限与我校 1 个项目举办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五)短期合作项目根据项目周期拟定合同有效期限;长期合作项目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年,经学校考核通过,依据项目进展,可续签合同。
第五条 中介机构审批管理
(一)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应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谨慎选择中介机构。
(二)校内项目举办单位申请与中介机构合作立项时,须向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供背景资料,包括中介机构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作为立项审批的必备基础资料。
(三)确因项目合作需要,暂时由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实施的师资资源、用工服务或承租学员住宿场地的,须由校内项目举办单位报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四)合作协议应由学校统一审核,加盖中央财经大学公章或由学校授权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对与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合作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双方合作协议即行中止,中介机构退出与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合作领域,并不得再次与校内任何单位合作。
第七条 学校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要求纳入双方合作协议中。具体考核管理要求见《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附)。
第八条 本办法由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财经大学 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附: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工作, 根据《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 2010 〕 28 号)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介机构考核内容
(一)招生管理考核
1 .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招生合作协议,充分维护中央财经大学声誉,不得弄虚作假,杜绝恶意竞争。
2 .中介机构对其签约的下一级招生代理人员的招生行为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下一级招生代理人员在招生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3 .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央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学员收取招生简章之外的其他费用。
4 .中介机构所使用的招生宣传资料为中央财经大学审核通过的统一版本,不得擅自印刷、散发未经审核的招生宣传资料。
(二)学员住宿管理考核
经学校批准,需由中介机构协助承租学员住宿场地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央财经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杜绝各种非法租赁行为。
1 .为学员承租住宿场地的中介机构应确保其承租的房屋及场所具有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2 .严格执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不得承租不符合安全要求、产权有争议、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违章搭建的房屋;不得承租本市居民承租的公有房屋。
3 .本着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在与校内项目举办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保学员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内容相一致;确保学员享有比较良好的住宿条件。
4 .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学员的住宿安全,加强用电、防火、防盗、防传染病等各项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学员住地的安全隐患。
(三)人员聘用管理考核
1 .因项目实际需要,经学校批准,由中介机构委派项目工作人员的,应按照“谁聘任,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中介机构按时与聘用人员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报学校备案,杜绝各种非法用工行为。
2 .委派项目工作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得散布宗教信仰。杜绝任何政治性错误观点和过激言论在学员中散布传播,营造积极健康的教育氛围。
3 .委派项目工作人员应符合项目需求,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道德法律意识,具有相应资质,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能胜任项目正常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中介机构考核流程
(一)长期合作项目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向校内项目举办单位提交书面《项目年度工作总结》,校内项目举办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先期考核,并将书面考核意见提交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附上《项目年度工作总结》。短期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由校内项目举办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短期项目结束后,即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
(二)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依据校内项目举办单位提交的中介机构考核意见,经综合考评后,逐一对中介机构进行信誉登记。
第三条 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根据学校对中介机构的综合考核及信誉记录,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合作,不合格者须无条件退出,合作协议同时废止。
第四条 本办法作为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校发〔 2011 〕 46 号) 附件,纳入合作协议中。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财经大学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