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北京市有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我校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的范围
1. 我校各级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 我校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未能拒收的礼金(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登记、上交。
3. 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样式附后),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交学校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应在登记、上交时,向受理部门负责人说明原由。
4.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其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应提醒其登记、上交,若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礼品(礼金)受理部门
1. 我校指定学校办公室为对外交往中礼品(礼金)登记受理部门,并设专人负责礼品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必须登记上缴的礼品、礼金,一律到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其它部门无权截留和处理。
2. 学校办公室对交来的礼品要造册登记,并定期将礼品(礼金)登记及处理情况向校纪委、监察处通报。
(三)上缴礼品(礼金)的登记办法
1. 学校办公室建立礼品、礼金登记手册,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
2. 学校办公室要向上缴者出具收据凭证(盖章有效)。
二、关于我校工作人员在外事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的范围
我校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应如实填写礼品登记单并将礼品上缴礼品管理部门,由礼品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二)礼品(礼金)受理部门
1.我校指定国际合作处为对外交往中礼品(礼金)登记受理部门,并设专人负责礼品的登记、收交、保管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必须登记上缴的礼品、礼金,一律到国际合作处办理登记手续。其它部门无权截留和处理。
2.国际合作处对交来的礼品(礼金)要造册登记,并定期将礼品(礼金)登记及处理情况向校纪委、监察处通报。
(三)上缴礼品(礼金)的登记办法
1.国际合作处要建立礼品、礼金登记手册,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
2.国际合作处要向上缴者出具收据凭证(盖章有效)。
三、关于在国内外交往中所获礼品(礼金)的处理办法
(一)高档耐用物品可按有关规定拍卖;
(二)适宜办公用品的物品经礼品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入账后,可酌情留在收受礼品的单位使用;
(三)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入账后,经学校礼品受理部门批准,可留在本单位、部门陈列或作校方礼品使用;
(四)日用品、食品、烟酒类等礼品可用作奖品、慰问品、捐赠品或折价处理给受理人或本单位、部门职工;
(五)收交礼品作拍卖、折价处理后的款项,收交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兑换成的现金,一律上交校财务处。
四、关于在国内外交往中所获礼品(礼金)处理执行原则
(一)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 由所在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或纪委、监察审计处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八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礼品(礼金)的处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处理的方法:
礼品的处理方法,一般由负责登记的负责人提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大件、贵重礼品的处理需经书记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礼品(礼金)登记情况每半年统计一次,时间分别定于上半年于6月20日和下半年12月20日前。《礼品登记统计表》请于学校办公室主页“下载专区”栏下载,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校纪检监察部门。
五、本规定适用全校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六、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