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组织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 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的规定,学校结合实际,对《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经第六届党委第 208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年 12 月 18 日
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术组织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和《中央财经大学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标准、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术称号设立和评选等学术标准。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对外推荐等。
(四)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其他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等事项;科研年度经费预算、重大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对外合作研究、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方案等。
(五)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做出结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学术纠纷和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位授予、教师职务评审、评优推荐过程中的学术争议和申诉。
(六)授权、指导、监督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各级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弘扬学校学术精神与学术理念,倡导正确的学术价值观,推动形成潜心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二)熟悉学校的学科布局和发展规划,把握学科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学校发展战略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以实事求是、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参与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事项进行认真讨论。
(四)秉承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评价学术成果、仲裁学术争议、核查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委员会的权威。
(五)依据《中央财经大学章程》和本章程履行学术委员会各项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术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坚持公正
公平的原则,对工作中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密;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依法依章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 31-35
(含)人之间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
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校内委员同样的权利, 人数不超过 5 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
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 1 人。根据工作需要, 秘书长可提名并经主任委员同意设副秘书长若干。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学校学科发展的具体情况,可以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学科组。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人数为 5-7 人,设主
任委员 1 人,负责指导和规范我校学术道德工作,核查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并做出结论。
第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依据《中央财经大学章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学术权力。同时接受校学 术委员会的指导,其章程制定、修改和委员变更等重大决策需向 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推选委员、职务委员和校长推荐委员。推选委员应由各学院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校长推荐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从我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提名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处事公平公正;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原则上能够任满 1 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任期未满离任,产生空缺 时,原则上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如离任委员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时,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提前确定议题并提前一周通知与会委员。增加临时议题,需经与会委员 1/3 以上人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该以全体委员 1/2 以上同意,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可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文档备案制度,学术委员会以及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记录和审议结果均应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保存、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年度报告可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校长应对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业务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发〔2016〕9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