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某高校干部刘某某多次违规报销活动餐费、虚增人数超标准报销误餐费,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多次虚构“志愿服务”“篮球赛”名目公款报销餐费,累计2.1万余元。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刘某某的行为属于违规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党的廉洁纪律,应当承担党纪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刘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其违规公款吃喝行为也构成职务违法。
3.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三条的表述中,“高消费”一词在2023年12月修订时予以删除,意在避免因“高消费”的界定差异留下监管空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准确把握这一调整要义,坚决杜绝参与任何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要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反复敲打”。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国庆中秋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的通知》强调,要“坚决杜绝学习教育结束即‘过关’等错误思想”,“从严监督执纪,坚持抓现行、抓典型,对隐形变异现象深挖细查,对顶风违纪问题速查严处”。党员干部要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扛起自我革命的责任,杜绝“小事小节论”,抵制公款吃喝等违规吃喝行为,自觉养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