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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试 行)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16:44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校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校长对全校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及校长助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校长助理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各级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干部和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组织校、系两级干部开好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二、组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经常询问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四、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处以上领导干部或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五、教育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和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组织开好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七、教育党员、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到国(境)内外旅游。

    第八条 校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校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

    三、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廉政规定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经常检查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监督,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定的落实。

    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高校工作特点,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发生以下问题要承担领导责任: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公开发表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声明等;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在人才流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工资福利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 发生突发事件,或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发生严重失误,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在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索贿受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严重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在基建工程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中,发生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个人暗中收取回扣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由于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发生重大火灾、严重责任、质量事故,严重失窃、失密,造成重大损失;

    违反学校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扰乱了办学秩序,影响了学校声誉,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的资源创收,隐匿、私分创收收入;

    违反财经纪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等。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校党委要积极接受、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具体的配合、协助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二、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学校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满考察、届满审计及离任审计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处级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三、校党委每年要向市委教育工委和教育纪工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五、当责任对象(副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

    第十条 校党委要积极接受、配合市委教育工委对我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系(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合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校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市委组织部或财政部负责,纪律处分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或财政部负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责任制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校党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本人在校级党政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或检查。情节较重的,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市教育工委或财政部的领导对校级党政正职进行批评教育。对副校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由教育工委或财政部的领导或校党委书记、校长进行。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第十三条所列诸项未能包括在内的责任追究,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责任制由中共中央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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