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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学术道德  规范校发〔2011〕52号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15:08    阅读:


第一条 为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规范我校全体师生的学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所有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行政、教辅人员和学生;也适用于以中央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并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有关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三)进行学术评价应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为评审专家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四)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科研成果等。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举报。学校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为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调查程序

(一)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二)正式调查应全面搜集举报人、被举报人、出版社、杂志社及其他方面的证据材料,并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在作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前,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应将事实认定的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 7 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事实认定的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四)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或复议决定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和专利权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并 按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视其情节严重情况,按相应的程序,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 校发〔 2004 〕 159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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