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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说法】| 瞒报非小事 谎报有代价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7:34    阅读:

【案例简述】

某区一干部认为审批流程“繁琐”、担心出国(境)次数过多影响不好;在护照由单位统一保管情况下,假借遗失重新办理了证件;且多次编造国内旅行目的地申请公休假,实则前往境外游玩,也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因私出国(境)事项。该干部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王某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且违规出国(境),构成职务违法。如其系中国共产党党员,则其行为违犯党的组织纪律,在受到政务处分的同时还应受到党纪处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王某故意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职务违法;如其系中国共产党党员,其行为违犯党的组织纪律。

3.《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流动外出情况,领导干部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不按规定如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可能同时违反党规党纪,构成职务违法。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的“试金石”。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铸牢对党忠诚;增强纪法意识,认真学习《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党纪法规,仔细检查核对,与家属充分沟通,应填尽填、避免漏报;切勿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更不能刻意隐匿不报,逃避监督;属于及时报告的事项,应当在出现相关情况30日内报告或者第一时间报告。






编辑: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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