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18年2月,山东某高校一部门负责人卫某某以外出考察为名组织11名工作人员赴云南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6.14万元。卫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他参与人员一并受到组织处理;旅游费用已退赔。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卫某某以外出考察为名组织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党的廉洁纪律,应当承担党纪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规定公款消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卫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其组织变相公款旅游行为也构成职务违法。
2.卫某某和其他参与人员均受处理说明,对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审批关、带头拒绝;工作人员也需严守纪律、自觉抵制。
3.公款旅游的隐形变异情形包括:以考察调研、学习培训、党建活动等为幌子的“借壳游”,擅自改变公务行程的“绕道游”,违规携带无关人员的“搭车游”,以及以交流合作名义开展的“互访游”等。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要求,对以调研考察、开展党建活动、培训的名义搞公款旅游,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等问题严肃查处。
党员干部要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时时事事认真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牢记“公款姓公”。遵守国内差旅和出国(境)相关规定,杜绝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杜绝任何形式的变相公款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