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 规范项目建设程序,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 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 〔 2007 〕 29 号 )精神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 工程建设管理和 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以下简称“项目跟踪审计”)是指自建设项目立项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对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结(决)算等全过程的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程概算造价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工程概算造价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应实施项目跟踪审计。
第四条 项目跟踪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学校监察审计处既可独立进行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跟踪审计组共同实施。
第五条 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妥善处理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注意与项目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七条 受托实施跟踪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程序上,对学校监察审计处报告工作;在审计程序上,应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相互协调。
第二章 项目跟踪审计内容
第八条 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有: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设备材料采购情况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等。
第九条 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三个阶段。
第十条 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迁和环保等文件的审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
(三)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及会审情况;
(四)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审签及审定情况;
(五)建设项目 ( 项目管理部门 ) 管理程序及内控制度等建立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审计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结(决)算编报前,对项目相关经济管理活动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概预算执行及控制情况;
(二)项目管理合法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项目施工、设计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管理规定等。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分)包行为;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的控制程序;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是否合法合规; 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内部管理程序及合同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档案归档情况等;
(三)项目造价审核与控制:包括: 大宗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的确价控制;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确认;隐蔽工程施工前的现场审核确认;工程洽商变更的经济性审核;索赔费用的审核确认等;
(四)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验收、保管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进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是否匹配;
(六)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七)建设项目成本归集的真实性、准确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 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根据竣工图纸和跟踪审计资料 , 审核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编制是否符合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五)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包括: 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待摊投资完成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和说明书、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及明细表的编制情况等, 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六)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跟踪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监察审计处的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 处理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 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审查确定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 制定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四)全过程参与项目跟踪审计,督促并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
(五)参与项目结(决)算审核,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六)对受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处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学校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按时向监察审计处、项目跟踪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二)协调项目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等各方 , 落实审计意见;
(三)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由学校招标确定,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 , 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 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 ,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应该及时了解情况 , 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并按期编制项目跟踪审计简报;
(三)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 , 在综合考虑造价、工期、质量三控制要素的基础上,提供审计建议或咨询意见,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促进项目规范管理;
(四)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 促进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项目跟踪审计的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跟踪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选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签定委托合同;
(三)成立项目跟踪审计组;
(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和项目跟踪审计程序;(五)就方案和程序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最终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定期或不定期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交换审计意见或建议、沟通反馈;
(八)项目跟踪审计组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咨询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等;
(九)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出具项目竣工审核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 1998 ] 4 号)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