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校党委的领导,坚持和深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学校各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常委会对党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议事规则》召集正式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是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对党委会决定问题的基本要求。
议 决 范 围
第四条 党委会的议决范围: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议的重大方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校党代会决议的主要措施等。
2.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计划。
5.院(系)、部、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推荐。
6.上级党组织、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的议决范围:
1.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议的实施方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校党代会、党委会决议和重要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校园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突发性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委工作报告的建议,学期补充工作要点,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向上级请示的重要报告等。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定员定编的原则,中层干部副职、代理正职的任免、推荐和奖惩,教师队伍、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议,资金管理的主要制度,如预算管理办法(含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等。
6.学校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应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方案和建议。
7.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学校与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项目,如重大合作办学、校外(境外)投资办学等。
9.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议 事 制 度
第六条 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纪委会委员列席会议。常委会一般两周左右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两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和常委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员校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提交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由书记商党员校长确定。党政其他领导、党委委员、常委可以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涉及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和行政干部任免的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校长以及主管副校长的意见。
第八条 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以外,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党委委员、常委因故请假,需在获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会议。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九条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党委委员、常委对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表决时主要采取举手方式和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口头表决方式。决定干部任免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在决定事项后,要明确主管该事项的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以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对每次会议的研究议题、讨论经过、表决结果,都要认真作好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位常委圈阅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员校长签发。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按规定程序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干部的任免,以校党委名义,由党委书记签发文件;行政干部的任免,以校行政名义,由校长签发文件。
议 事 要 求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正确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1.书记和委员的关系。党委书记是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的主要领导人。在集体领导中,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及其常委会,与党委委员、常委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善于广开言路,平等待人,不能凌驾于集体之上,搞“一言堂”;委员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认真发表意见,不能置于集体领导之外。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要主动工作,敢于负责;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工作,切实发挥其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
2.党委和校长的关系。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领导人,在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党委要积极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要防止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包揽行政事务的情况发生。
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承担着办好学校的艰巨任务和主要责任,他们之间是平等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讨论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要贯彻平等原则,认真对待各种意见,要认真考虑少数同志的意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压制。决定重大问题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既不能书记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因有少数不同意见就议而不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要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在新的发展阶段,校党委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责任十分重大。党委会要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决策水平,不断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服务全局的能力,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党委建设成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集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集体,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集体,真正成为广大师生信赖的领导核心。
第十四条 党委会成员要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党委会的整体水平取决于党委成员的自身素质。党委会成员要自觉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维护党委的团结统一,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坚决执行党委决议,使自己成为努力学习、爱岗敬业的模范,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模范,坚持原则、增强团结的模范,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模范。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党委做出决定后,党委会成员有帮助所在单位贯彻执行之责。党委常委按照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地、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党委书记负责检查、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决议,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办公室对党委决议执行负有督办和协调的责任,并要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前、后,要注意广泛听取校工会、教代会,校共事协商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交全校师生讨论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年向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其中应包括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附 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党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字〔2000〕2号)、《中共中央财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字〔2000〕1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