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促进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继续教育以向社会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持为办学宗旨,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发展原则,维护学校声誉,保障学员权益,鼓励开展有利于学科发展、科研合作、社会服务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之外的,面向社会开展的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
1. 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函授、夜大);
2. 现代远程教育;
3. 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
4. 国际教育项目;
5. 国家援外培训项目;
6. 针对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的高端职业培训;
7. 其他类型和层次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我校继续教育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确定继续教育的大政方针等。由学校分管继续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处、保卫处、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网络信息中心、教学技术服务中心和图书馆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与中央财经大学培训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职责为:
1. 及时了解并传达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继续教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2. 建立健全我校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准入、考核与退出制度);
3. 论证、审批并委托我校相关单位举办继续教育的办学项目;
4. 审批我校继续教育的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资料;
5. 收集、发布我校继续教育的项目信息;
6. 监管我校继续教育的办学质量,制定评估指标和体系,开展评估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7. 协调校内各单位做好与继续教育相关的工作(包括教学设施、学员住宿、餐饮、校园出入等工作);
8. 代表学校统一颁发或授权颁发继续教育的结业证书或证明;
9. 继续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是我校开展继续教育的实体机构。学校所属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硕士学位进修项目由研究生部审批,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项目由研究生部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函授、夜大等继续教育的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制度管理、执行。
其它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由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审批,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项目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会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具体审批流程另行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举办方式,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等。除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专业硕士学位进修项目外,其他研究生课程培训项目不得以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进修班以及 MBA 、 EMBA 、 MPA 、 JM 、 ME 等硕士学位专用英文缩写命名。
第九条 学校对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实行年报年检和评估制度。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应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总结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的培训项目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对该项目重新报送、重新审批。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必须慎重选择合作单位。鼓励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行业组织进行合作培训。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已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培训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必须能够独立地进行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活动。禁止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个人合作。
对于出国留学前的培训项目,原则上由我校与国外高校直接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所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经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注明举办单位全称,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印刷和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经审核批准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及相关宣传材料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统一备案并在校园网公布。
第十二条 除函授、夜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的毕业证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颁发外,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统一颁发或授权颁发结业证书或证明,并进行登记备案。
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的,须向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申报,由 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全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继续教育的财务管理,参照 《中央财经大学有关办学收入和管理服务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 2004 〕 221 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关于管理性和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发〔 2005 〕 28 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举办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自主聘任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权益。
继续教育举办 单位 须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以“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系列教材”名义出版教材的,需经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审批。
第十六条 由我校与地方政府联合设置或我校参股的以“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 ”或“中财大”冠名的独立法人机构,如研究院、企事业单位,设置冠以“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 ”或“中财大”字样的教育培训机构须由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审核后,报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相关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教育的前提下,学校努力保障学员在一定程度上有偿享有学校的教育资源(包括图书资料、教室、实验室、住宿餐饮等)。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协助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和继续教育举办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分工如下:
1. 学校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签工作;
2. 财务处负责继续教育的收费管理以及按规定进行收入的分配并负责其日常的经费管理工作;
3. 监察审计处负责继续教育举办单位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4. 人事处负责指导继续教育举办单位的人事聘用工作;
5. 后勤处负责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住宿、餐饮工作;
6. 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校园一卡通的办理工作;
7. 其他部门应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好与继续教育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 2002 年 4 月 8 日 印发的《中央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校发〔 2002 〕 4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