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和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招生考试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招生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三、职责权限
第六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八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对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重点检查招生章程、招生办法及招生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招生环节包括命题、试题保管、笔试、面试、阅卷、登分等的具体运行情况;招生录取、资格审定及后续工作处理情况等,并相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是否按国家关于各类招生的规定录取各类新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制度和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