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竞聘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凡符合《中央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任职条件与任职资格的校内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竞聘上岗。
第四条 竞聘上岗必须在核定的中层领导干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演说与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人选和组织考察;
(五)党委酝酿和讨论决定;
(六)公示和任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竞聘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聘职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聘期、选拔范围、工作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第八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当符合《中央财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以及竞聘职位的要求。
第十条 报名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聘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的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报名人数等于或少于职位职数时,因形不成有效竞争,不再列入当次竞聘上岗的范围,学校党委将采取其他形式任用干部。允许参报该职位的人员改报职位。
第十一条 组织部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报名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竞聘演说与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须通过竞聘演说进行进一步民主推荐。
(一)正职岗位竞聘者的竞聘演说在校正职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上进行。教学科研单位副职竞聘者的竞聘演说在竞聘职位所在单位组织的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上进行。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副职竞聘者的竞聘演说在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联合组织的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上进行。
(二)校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由组织部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副职竞聘者的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由各单位党总支负责组织。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副职竞聘者的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由机关党委有关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参加正职竞聘上岗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为:校党政领导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和有关方面代表。
参加教学科研单位副职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为:有关校领导、所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所在单位在岗在编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党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副职竞聘演说及民主推荐会议的人员为 : 有关校领导、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人员。
届中个别职位竞聘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须占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四章 确定考察人选和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组织部汇总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党委常委会酝酿、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五条 考察工作由组织部组织进行。 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对 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聘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纪委和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酝酿、决定和任职
第十八条 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校党委常委针对中层领导干部职位和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九 条 组织部汇总考察和酝酿情况,提出任用人选建议。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二十条 对拟任人选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公布任用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竞聘上岗必须严格执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并遵守下列纪律:
( 一 ) 要保证竞聘上岗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 二 ) 要严格执行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 三 )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测评、考察、党委酝酿和讨论决定。
( 四 ) 参加竞聘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聘,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聘上岗工作必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教职员工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