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校发〔 2009 〕 93 号),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工委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的细化和补充说明。
第二条 各项目举办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在项目运行中牢固树立“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学员日常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继管办”)是中央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办事机构,与中央财经大学培训部合署办公,对全校继续教育工作执行具体监管职能。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学院、研究院)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所在单位(学院、研究院)的学科与专业优势以及科研特色,鼓励开展以短期( 30 天为限)、高端(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项目。挂靠学校、与学校合作设立的科研机构和科研处代管的科研机构应以科研工作为主,不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 30 天报继管办,由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论证和审批。
第五条 拟举办短期、高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院、研究院,须将该项目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协议或合同)提交至继管办,由继管办牵头会同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的项目由继管办统一颁发《项目授权书》。
第六条 拟开展长期( 30 天以上)继续教育项目的学院、研究院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该报告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本单位党组织审批同意。
项目申报时须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院务会议纪要》、《党组织审批同意书》提交继管办。继管办牵头并会同学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对学院、研究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办公室(秘书科),按相关公文处理规定报校领导审批。
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将该项目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书(项目中如有与国外高校合作举办的国际项目,须提交与国外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提交继管办,由继管办对项目举办单位发文通知,接到发文的单位与学校签订《项目责任书》和《项目授权书》。
第七条 各项目的名称、性质、专业、招生规模、招生区域、收费标准、颁发证书等信息要力求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招生简章、宣传材料及寄给学员的《学员须知》、《交费通知单》以及期初学员报到时所签的《学员协议书》等全部材料均须标注继管办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并由继管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继续教育项目由继管办在校园网主页公告栏和继管办网页上统一发布和公示。校内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统一由继管办在校园网主页、继管办主页以及举办单位(校内单位)主页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
第九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的全部收费必须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再根据继管办意见和合作协议书内容拨付相关费用,严禁合作方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条 项目举办期初各单位应将《培训项目学员学籍表》、《学员保险汇总表》、《校园卡申请汇总表》、《教室使用申请表》、《课程安排表》提交继管办。
第十一条 继管办将定期对各项目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校内各举办单位要认真安排好教学工作,确保任课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散布宗教信仰等与教学无关的言论。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和继管办将定期对学员居住和上课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由举办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各项目举办单位要加强学员的安全教育,消灭安全隐患,对学员进行广泛的用电、防火、防盗、防病等宣传。学员居住和上课环境要保持通风,定期消毒。防火安全通道要保持 24 小时畅通。各单位要配备一名负责人担任应急联络员,联络员保持手机 24 小时开机。
第十三条 校内各项目举办单位所聘人员应按照中央财经大学人事处统一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被聘用人员信息表须报继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 校内各项目举办单位不得在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未经继管办审核的广告及招生简章。凡因散发虚假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纠正、停止招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继管办将对因故取消或终止继续教育项目招生的单位印发正式通知。
第十六条 校内各项目举办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培训班、讲座等活动应本着“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