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2017年3月,某县局办公楼因使用年限较长启动改造装修。在改造过程中,局长靳某指示有关人员借机对办公楼内部进行超标准豪华装修,大量采用进口材质,并更换配备高档办公设施。为逃避监督,豪华装修和配备办公设施所需费用先由承担办公楼加固改造工作的公司垫付,该局以追加预算的方式支付给改造公司。同年9月,靳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靳某以“旧楼改造”为名对办公楼进行超标准豪华装修,违犯党的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靳某要求装修公司先垫资、后通过追加预算方式给付款项的行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应承当相应党纪责任。如该决定通过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做出,还可能涉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班子成员均可能违犯党的组织纪律、构成职务违法。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习惯过紧日子,杜绝大手大脚花钱、奢靡浪费等现象。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奢华装修,不仅与中央政策要求相背离,也为党纪法规所不容;要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条例》等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抵制违规兴建、奢华装修等奢靡歪风。